市場預期催生大量企業,真正有土壤修復背景的少之又少,技術選擇隨意盲目。
我國宜采用聯合修復技術,同時應提倡綠色修復技術
近年來,國家對污染場地的環境管理越來越重視,陸續出臺了土壤污染控制相關的法規和技術文件,《污染場地修復技術應用指南》也開始征求意見。這給土壤修復產業帶來了萬億元的市場想象空間,使市場預期也越發火熱。從去年年初到今年一季度15個月內,以“土壤修復”注冊的公司達到了1000多家,躍躍欲試者更是不計其數。
然而,在這些企業中,真正有土壤修復背景的少之又少,部分企業曾從事環境保護或土木工程,多數企業沒有任何從事環保工作的經驗。甚至一些地方管理部門對土壤修復的概念還不是很清楚,更談不上熟悉土壤修復技術。
問題一:技術應用隨意性大,選擇很盲目,企業不專業,還存在導向有誤
那些擁有資金或“關系網”卻沒有技術基礎和人才儲備的企業,對土壤修復技術的認識淺薄,認為土壤修復僅是土方工程,存在著“一輛鏟車搞項目”的簡單想法。這造成當前對土壤修復技術的應用隨意性較大,使用者對修復技術的選擇很盲目。
比如,一些地方對重金屬濃度不高的耕地土壤采用了淋洗的修復技術,不僅成本高昂,而且對土壤資源的破壞極大;還有對重金屬污染土壤采用濕地生態處理技術等,重金屬不能被降解,還會造成重金屬的遷移擴散。
此外,還常看到一些污染場地實施方案中,將淋洗甚至焚燒作為僅存在于揮發性有機污染土壤的治理技術。實際上,淋洗準備工作還沒做完,土壤中的污染物就揮發一半甚至更多了。修復技術的不當選擇使土壤修復工程的投入效益比大打折扣,還會造成不可估量的二次污染。
在我國,具有一定修復技術基礎的公司甚至科研單位,在修復技術選擇導向上有誤。我國土壤修復總體上可分為城市污染場地土壤修復、礦山土壤修復和耕地土壤修復。對于污染場地的“修復”目前更多是“治理”,理想的方法是將污染物從土壤中分離出去或分解掉.但對礦山土壤和耕地土壤的修復則完全不同。
控制礦山土壤污染時,遷移非常關鍵。對耕地污染土壤最直接、最經濟的修復技術是抑制土壤中污染物進入農作物,而非激活污染物被植物吸取。在實際修復時,為提高富積植物對污染物的吸取率,有些企業大量使用激活藥劑的做法是錯誤的。
問題二:追求理想修復效果,存在過度修復
美國在實施超級基金制度初期的一段時間,很多污染場地采用“處理”類修復技術,即將污染土壤中的污染物徹底分離或分解。后來發現,這樣做不僅成本高昂,而且也不是非常必要?,F在,我國也部分存在上述現象,對一些容易修復的污染土壤采用非常復雜的工藝。
在華東某省一個重金屬污染場地,本來專家同意在場地地面上建設一個假山,對污染場地中重金屬污染土壤進行安全處置,但當地為了確保“萬無一失”,仍然提出將重金屬污染土壤外運進行過于安全的處置。
此外,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就是,由于對污染土壤的風險認識不足,一些地方管理部門對處理后達到相關標準的污染土壤仍然要求采用安全填埋,這可以認為是典型的“過度修復”。我國的土壤修復處于發展初期,需要吸收發達國家在修復技術應用過程中的教訓,不能重走彎路。將污染土壤修復至滿足其特定用途是最佳的修復策略。
環境服務公司在接手前要進行環境診斷、治理方案設計,按效果付費可以引入第三方
記者:為確保穩定持續達標,環境服務公司還要做哪些工作?
駱建華:排污企業和環境服務公司合作前期,環境服務公司要進行環境診斷、治理方案設計等工作。
首先,對排污企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各種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進行分析評價,針對企業存在的環境問題,提出初步解決方案,并與排污企業溝通。
在此基礎上,環境服務公司向排污企業提出各類污染物治理并達標排放的具體方案,提供污染治理服務內容和方式,其中包括項目實施方案和減排效果的分析、預測,并對治理費用進行初步評估和測算。
雙方簽訂環境服務合同,明確各自權利、責任和義務后,環境服務公司開始進行污染治理項目的實施。對于新建、改建的工業項目,由環境服務公司設計、投資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對已有污染治理設施的工業項目,由環境服務公司對治理設施進行升級改造和運營,并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確保穩定達標。
記者:如果排污企業付費,但是服務公司卻沒有實現約定的效果,有什么方法進行制約?
駱建華:第三方治理模式的順利推行,需要消除兩方面的顧慮,一是排污企業對環保公司能否保證治污效果。二是環保公司對排污企業能否及時足額付費的擔憂。
應該積極探索第三方支付方式,類似于“支付寶”,看到效果再付費,以保障環境服務公司的合理收益。上游企業先將治污費用存入中介機構,待確認環保公司達標排放后,再由中介機構將治污費轉給環保公司,可以由銀行設立專門賬戶。
記者:引入第三方治理后,如果排污企業和服務公司相互“勾結”,弄虛作假,怎么應對?
駱建華:將來排污企業和環保公司合作時會出現4種情況,最好的狀況是兩家都守法合作,按照合同約定達標治污。最差的狀況是兩家不合作,排污企業隱瞞污染物數值,或者兩家共同欺騙環保部門。另兩種情況是,一方合作另一方不合作。
政府對此要有對策,對于雙方合作,政府按照減排的成果要給予獎勵,比如在信貸或者稅收方面。雙方不合作、抱團作假的,要根據新修訂的環保法處罰?,F在對排污企業的處罰是行政拘留,將來要入刑。同時,給服務企業紅牌警告。一方合作,另一方不合作的,要根據合同理清雙方責任,分別處罰。
記者:現在國家取消了對環境服務企業資質的行政審批,如何確保環境服務公司專業、規范的運行,淘汰不合格的企業?
駱建華:這是為了不給行業設“門檻”.從市場經濟角度看,行政審批應該取消,不能限制服務公司進入市場。若想達標排放,排污企業在選擇服務公司的時候,要考慮服務公司過去的業績、口碑、品牌。
負面清單制度的引入將督促服務公司。政府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監管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服務公司的運營成效,對未能達標排放的服務公司給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對于未按期整改或惡意偷排的服務公司,可將其列入負面清單。
同時,為避免出現因第三方治理市場低價惡性競爭,導致治污企業投資不到位、技術不過關,建議針對不同類型行業,依據現有經濟技術條件,按照行業污染治理平均成本和運營合理利潤水平,制定工業污染治理的門檻價格,一方面可以保證污染達標排放,另一方面也可有效預防市場低價惡性競爭。
問題三:缺少修復效果評價體系,好技術方案不敢用;對耕地土壤應該優先考慮抑制污染物向農作物遷移的技術
污染場地修復技術的種類較多,原理上有物理、化學和生物等。每種技術各有針對性,若選擇并組合得當,將事半功倍。然而,由于缺少完善的修復效果評價體系,我國有不少好的修復技術或修復方案得不到應用。
對于城市污染土壤,目前采用較多的是將土壤中污染物分離或分解;而礦山污染土壤由于區域土壤背景值一般很高、污染面積巨大,應該優先采用切斷暴露途徑的方式來控制污染,防止污染物遷移到地表水、地下水。這種技術方法已經在發達國家得到廣泛應用。
對耕地土壤,應該優先考慮抑制污染物向農作物遷移的技術。而我國當前對土壤修復效果的評判常常僅依據土壤中污染物含量,對一些切斷暴露途徑的土壤修復技術缺少效果評價,使一些企業和地方管理部門不敢或不愿采用此類經濟有效的土壤修復技術。
此外,我國土壤污染一般面積較大,污染物大多數非均勻分布,既有高濃度區域,也有中低濃度區域,非常有利于采用多技術聯合修復。在污染土壤修復的不同階段,根據污染物濃度高低,采用的技術也可以有所不同,不必“一條道走到黑”。
協同兩種或兩種以上修復方法,形成聯合修復技術,不僅可以提高污染土壤的修復速率與效率,而且可以克服單項修復技術的局限性,實現對多種污染物復合/混合污染土壤的修復,降低修復成本。
問題四:異位修復利用較多,但監管部門難以密切跟蹤,忽視二次污染問題
鑒于我國污染場地的修復屬于“土地開發驅動型”的情況較多,因此在修復技術選擇上,目前采用較多的是異位修復技術。
然而,這個方法在修復實施過程中,監管部門難以密切跟蹤,一般由修復企業憑良心作業。一些企業為了節約成本,在修復過程中控制不到位,開放式挖掘、開放式運輸,沒有控制措施地“隨地堆放”。還有一些企業在污染土壤的運輸過程中甚至出現過偷倒行為。對于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在土壤的挖掘、運輸和處理處置過程中若不采取有效措施,污染物本身可能就揮發出去大半了。
在國外,綠色修復技術的應用越來越受到重視。在滿足修復目標的同時,綠色修復盡可能降低修復行動的環境足跡及經濟上的負面影響,正確運用有限資源來設計或選擇污染修復方案,使修復行為的凈環境收益最大化。
如在大氣方面減少修復過程中溫室氣體、氮氧化物、硫化物和顆粒物的排放,減少修復行為對土壤物理、化學和生物條件的改變,以及對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帶來可能的化學溶劑和溶解性有機碳,同時還要考慮修復行為對生態系統植物、動物、食物鏈和生物入侵的影響等。
建議加強污染土壤修復全過程監管,建立默認修復技術應用制度,完善修復效果評價體系
在我國當前修復行業魚龍混雜的背景下,管理部門必須依法加大監管力度,在修復技術選擇的導向、修復工程招投標的機制等方面把關,提出污染場地修復技術選擇的一些基本原則,倡導綠色修復技術理念,強化并細化污染土壤修復工程的環境監理內容,讓修復界的空殼公司和濫竽充數者難以為繼。
相似的污染場地或相似類型的污染物具有很多共同點,通常存在與其相適用的一種或多種修復技術。我國應該結合國內外修復技術的應用案例,針對不同的污染物類型(如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和用地類型(如耕地土壤等),逐步建立土壤修復技術默認清單制度,從而明確某些污染物或某些用地途徑總體上應采用的修復技術。這樣既可規范和優化修復技術的選擇,又可減少修復技術比選代價,還能避免盲目選擇修復技術的現象發生。
樹立風險管理理念,針對不同的修復技術,進一步完善污染土壤修復效果的評價體系。鑒于城市污染場地土壤、礦山污染土壤和耕地污染土壤在風險暴露途徑和直接保護目標受體等方面存在差異,建議分別建立以保護人體健康為目標的城市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效果評價體系,以保護水源和生態環境為目標的礦山污染土壤修復效果評價體系,以及以保護農產品安全和土壤生態系統為目標的耕地土壤修復效果評價體系。在此基礎上,大力支持研發和運用土壤修復創新技術。
(審核編輯: 小王子)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