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稅費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為破解我國水資源短缺難題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對促進我國水資源節約保護、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等具有重要的意義。文章對我國水資源稅改革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和總結,并對下一步水資源稅改革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
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的進展
2016年5月1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同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聯合印發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2016年7月1日,河北率先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標志著我國水資源稅改革正式開始。為確保河北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水利部出臺了《關于河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政策的通知》;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河北省水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河北省工業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辦法》《關于規范取水許可做好水資源稅征收管理的意見》等配套政策文件,形成了“水利核準、納稅申報、地稅征收、聯合監管、信息共享”的水資源稅征管機制;研發了“河北省水資源稅取用水信息管理系統”“取水許可信息管理系統”等信息平臺,實現了省內水資源稅水量核定全流程網上辦理,為水資源稅相關信息管理、取用水量核定、水利與地稅部門之間業務協作和信息共享等水資源稅征管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礎信息平臺。
2016年8月1日,河北地稅順利開出全國首張水資源稅稅票
2017年11月,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發布了《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擴大辦法》),將京津等9個省區納入第二批試點范圍,明確了“稅務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報、信息共享”的水資源稅征管模式。2017年12月1日第二批試點正式啟動,并借鑒河北省試點經驗,先后出臺了各自的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水資源稅征收試點工作順利展開。
2018年1月1日,河南省新鄉縣地稅局成功開具首張水資源稅稅票
二水資源稅改革取得的成效
水資源稅改革兩年多來,在促進水資源節約利用、提升水資源管理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水資源節約保護效果初顯
水資源稅改革中分別對地下水和地表水、生產和生活、工業和農業設立了差別稅率,尤其對地下水超采區設定了較高稅率,通過經濟杠桿達到水資源的節約保護目的。
1.用水效率提高,耗水企業節水效果明顯
由于對高耗水企業和特種行業采用高稅率,增加了這些用水戶的用水成本,迫使這些企業轉變粗放的用水方式,采取節水措施,增加水循環利用設施,減少對新水的取用量,提高用水效率。水資源稅改革后,河北某鋼鐵企業,投入巨資建設水處理中心,水資源重復利用率達97%以上,年節約新水1460萬噸。據不完全統計,試點地區的部分高爾夫球場、洗車、洗浴等特種行業取用水量下降30%以上。
工業用水
2.用水結構優化,地下水超采得到控制
由于水資源稅對不同水源實施差異化稅率,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嚴重超采區高于一般超采區,地下水平均水資源稅額較改革前提高20%,稅負是地表水的4.6倍。企業用水結構開始轉變,一些企業減少地下水使用量,改用使用地表水。在管網覆蓋范圍內的,主動接入公共供水管網。中水等非常規水免征水資源稅,有條件的企業積極改用非常規水源。水資源稅改革促進了用水結構的優化,地下水開采量減少。2018年上半年,9個擴大試點省(區、市)超采區取用地下水量同比下降9.28%。
(二)水資源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水資源稅改革促進了水資源管理水平的提高。一是取水許可管理更為規范全面。地稅部門聯合水利部門通過納稅人信息移交和清查工作建立了納稅人管理檔案,向符合條件的納稅人補發了取水許可證,進一步摸清了水資源納稅人,使得取水許可的管理更加全面。稅改后一年時間內,河北省省共補辦取水許可證4300余套;2018年上半年,第二批試點省份新增水資源稅納稅人約1.6萬戶。二是水利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所提升。為保證水資源稅順利征收,各試點地區完善水資源監控系統,強化取用水戶計量設施安裝,推廣在線監控計量設施,提高用水計量設施安裝率。積極建設水資源稅信息共享平臺建設,讓稅務部門、水利部門及納稅人信息共享,確保水量填報、水量核定和水資源稅申報及時性和有效性。
水利計量設施
(三)水資源稅收有所增加
由于稅收的剛性以及稅率的提高,試點地區水資源稅收入較同期水資源費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截至2017年7月底,河北省累計入庫水資源稅超過18億元,是2015年水資源費月均入庫額的兩倍多;2018年上半年,第二批試點省份入庫稅款約88.2億元,與同期水資源費收入相比,各試點均有不同幅度的增長。
三水資源稅改革存在的難點及問題
(一)用水計量問題
水資源稅為從量計征,用水計量是征稅的基礎。在各試點地區,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用水計量難的問題。如在城鎮公共供水方面,征收水資源稅的方式主要是自來水公司根據用水戶水表計量代征,自來水公司取水量往往大于實際征稅用水量,而差異部分自來水公司作為管網漏損,沒有計入征收范圍。這種情況難以有效促進自來水公司降低供水管網的漏損率,不利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疏干排水水量核定也存在一定的難度。對于一些規模小、工期短、開挖深度淺的建設項目,進行基坑抽排水地下水資源論證時間長,成本高,難以及時有效地計量抽排水量;對于采礦抽排水,盡管部分煤礦安裝了抽排水計量設施,但礦坑涌水不外排,難于準確計量,而且露天礦地下涌水及剝離地表破壞地下水層的情況也難以通過簡單的排水計量設施來掌握應該征稅的水量。
水表
(二)征管模式問題
《擴大辦法》明確了“稅務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報、信息共享”的水資源稅征管模式,該征管模式的征收程序是首先用水戶自主申報,然后水利部門對申報的用水量進行核定,稅務部門按照核定的水量征收水資源稅。稅務部門征稅要求是除農業水資源稅外,其它行業水資源稅按季征收,這就要求水利部門每季度對不同用途的地表及地下水分類核定水量。目前是實際情況是各地水利部門現有的人力物力難于達到這個要求,這也致使試點中有些地區出現在未核定水量的情況下直接按用水戶申報水量進行征稅的現象。
(三)基層水利部門經費問題
《擴大辦法》規定,水資源稅全部納入地方財政收入,沒有明確水資源稅的使用。在水資源稅改革前,水資源費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可部分用于水資源節約保護項目及基層水利單位行政事業支出。征收水資源稅后,一些地區沒有編列這部分經費預算或預算不足,基層水利單位經費困難,水資源保護項目、日常設備維護及人員工資等面臨困難。
(四)農業水資源稅征收問題
試點地區農業水資源稅征收主要存在以下三個問題。一是農業實際用水與取水許可不一致。農業辦理的用水許可為農業生產用水許可,按照農業生產(超規定限額)稅率征收水資源稅。現狀是農業取水后,既包括農業生產用水,也可能用于農村生活及鄉鎮企業的行業用水,準確征收水資源稅存在困難;二是農業用水限額制定工作滯后,制定切實可行并具有可操作性的用水限額是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農業用水限額管理制度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目前第二批試點改革已過半年,大部分試點仍未出臺農業取水限額額度,還只是停留在工作方案或技術標準的制定層面;三是農業用水計量設施嚴重不足,農業用水計量困難。盡管部分試點地區采取以電折算的方式確定水量,這種方式能粗略確定用水量,如果發生糾紛,難于在法律上取得支持。而且,花大力氣安裝計量設施,不僅需要投入大量的建設費用,還需要后續維護管理資金,而征收的水資源稅遠低于投入成本,性價比很低。
農業灌溉
四對策建議
(一)細化配套政策
目前水資源稅改革正處于試點階段,針對試點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國家和地方均應制定出相應的配套政策。如在征稅依據上,對于用水計量困難情況,除采用取水量征收水資源稅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以其它方式計算稅額,為地方制定配套政策提供依據。在征收模式上,明確用水戶自主申報,稅務按照申報用水量收稅,水利部門對用水戶申報的用水量監查,對發現的用水量不實問題,再按照相關政策規定進行處理。針對城市管網公共供水,各地應制定征收辦法,明確城市居民及其它管網用水戶不是水資源稅納稅人,應規定以自來水公司取水環節征稅。
(二)明確水資源稅使用方向
水資源節約保護是征收水資源稅的主要目的,針對費改稅后基層水利單位經費不足問題,雖然稅收收入納入地方財政,國家應制定指導意見,把水資源稅作為目的稅,明確一定比例的稅收用于水資源節約保護項目及基層水利單位,保證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的順利實施。
(三)提倡農業輕稅政策,兼顧農業發展、水資源保護和農民承受力三者利益
征收農業水資源稅要本著輕稅惠農的原則,兼顧農業發展、農民生產積極性和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三者的利益。首先,對農業灌溉、養殖和畜牧業用水給予較大程度的稅收優惠,在制定農業用水限額上,以農民用水現狀為依據,兼顧農民生產積極性和水資源節約保護。同時對節約用水制定配套的獎勵激勵政策,提高農民節約用水意思,鼓勵農民合理用水;其次,完善用水計量設施,鄉鎮企業不能計入農業用水范圍,單獨計量用水,依法繳納水資源稅,引導鄉鎮企業優化用水結構,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第三,征稅環節上,鑒于我國很多地方農民居住分散和文化程度偏低的現狀,建議納稅人以鄉鎮或村為單位按月或季節報稅,以便于計量校核,提高征繳率,節約征繳,解決農民不能自主報稅的問題。
(四)扎實試點工作,穩步探索改革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及管理能力上都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在改革實施中也遇到了諸多問題困難,需要試點地區不斷探索,制定出相應的配套政策。因此,水資源稅改革不宜急于在全國范圍鋪開,應在現范圍繼續進行試點工作,給予試點地區充足的時間,做好扎實基礎性工作,總試點經驗,并適時從國家層面出臺相應的配套政策,為水資源稅推廣提供基礎保障。
(審核編輯: 智匯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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