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各地電力交易機構成立的消息不斷傳出,引發了各種熱議:有的稱贊這是推進電改的重大舉措,認為已經建立了“相對獨立”的交易機構;有的則質疑成立的意義,認為僅僅是“象征性獨立”,兩種意見爭執不下。
口舌之爭意義不大,回到電改文件、對照電改文件進行判斷能夠解決爭議。
交易機構是本輪電改的重頭戲之一,是電力市場化的重要條件,因此,無論是中央9號文還是配套文件,都提出了很多重要要求,而發改委給各地的電改方案批復則予以了驗證和落實。通讀這些文件,筆者覺得區分一個交易機構是“相對獨立”,還是“象征性獨立”,判斷標準至少包括下列六個方面。
1、成立地區是否被列為電改試點。
電力交易機構的組建屬于重大改革事項,中央9號文明確要求,“對于售電側改革、組建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等重大改革事項,可以先行先試,在總結試點經驗和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再全面推開”。因此,對于交易機構的組建,中央是非常慎重的。筆者認為,根據中央文件,在全面推開之前要完成三項工作:一是先行先試,完成試點工作;二是總結試點經驗;三是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國家發改委、能源局發布的配套文件《關于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則對中央的要求進行了落實,明確“在試點地區,結合試點工作,組建相對獨立的交易機構”。可見,交易機構只能在試點地區搞,而不能全部鋪開,否則就與中央要求不符。
2、成立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對于交易機構的成立,配套文件《關于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明確:“在試點地區,結合試點工作,組建相對獨立的交易機構,明確試點交易機構發起人及籌備組班子人選。籌備組參與擬定交易機構組建方案,試點方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論證后組織實施”。筆者覺得這里規定的程序是非常清楚的:一是要明確發起人及籌備班子人選,成立籌備組;二是擬定交易機構組建方案;三是試點方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論證。履行完這三個程序,才能實施交易機構的組建工作。程序依法合規是實現實體合法的基礎,如果程序不符合規定,則顯然無法保證交易機構組建的合法性。
3、決策機制是否符合規定。
《實施意見》提出,“建立由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等組成的市場管理委員會。按類別選派代表組成,負責研究討論交易機構章程、交易和運營規則,協調電力市場相關事項等。市場管理委員會實行按市場主體類別投票表決等合理議事機制”。市場管理委員會的引入被認為是保障交易機構獨立性的一大亮點。筆者認為這體現了對交易機構權力運行的規制與約束:通過多方主體組成的市場管理委員會來行使交易機構的最高權力,并采用按市場主體類別投票而不是按股比投票的方式,將有效避免權力過度集中、損害市場公平的情況。如果沒有市場管理委員會,將極大地引發對交易機構公平性的懷疑。
4、高管任免是否符合規定。
高管的任免權對交易機構的獨立運行有重大影響,發改委顯然是注意到了這一點。配套文件《實施意見》明確,“高級管理人員由市場管理委員會推薦,依法按組織程序聘任”,這一原則也被山西、云南等多個試點方案所延續,成為判斷交易機構是否相對獨立的一個重要標準。
5、人、財、物、信息、業務是否獨立。
交易機構的人財物信息獨立是最基本的要求。人員方面,要看勞動合同、管理關系等是否獨立;財務方面,要看收支是否獨立;物方面,要看辦公場所等是否獨立;信息方面,要看是否建立了信息隔離管制制度以及該制度是否得到有效遵守;業務方面,要看與電網的調度、營銷等其他業務是否做到了真正獨立。
6、章程、規則制定是否符合要求。
配套文件要求,“將原來由電網企業承擔的交易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按照政府批準的章程和規則組建交易機構”,可見交易機構的章程和規則等核心法律文件是要經過政府批準的,否則就不符合文件要求。
最后,有兩個問題需要說明:一個是關于獨資交易機構。筆者并沒有將獨資與否作為交易機構是否相對獨立的判斷依據,是因為根據配套文件,電網設立獨資交易機構是被允許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通行的一般原則,電網獨資交易機構可能要受到更嚴苛的監管,以保障其獨立性和電力交易的公平性。
另一個問題是,現在的交易機構可能不符合電改的全部要求,但設立之初很難做到盡善盡美,今后必將逐步予以完善。因此,現在交易機構的設立還僅僅是起點,而不是終點。
(審核編輯: 智匯胡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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