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 (中發〔2015〕9號)
主要內容:明確了國家深化電力改革的重點和路徑,提出了有序推進電價改革,理順電價形成機制;推進電力交易體制改革,完善市場化交易機制;建立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形成公平規范的市場交易平臺;推進發用電計劃改革,更多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穩步推進售電側改革,有序向社會資本放開配售電業務;開放電網公平接入,建立分布式電源發展新機制;加強電力統籌規劃和科學監管,提高電力安全可靠水平七大方面的重點任務,其核心可以理解為即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體制架構,有序放開輸配以外的競爭性環節電價、有序向社會資本放開售電業務。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改善電力運行調節促進清潔能源多發滿發的指導意見》(發改運行[2015]518號)
主要內容:該意見就改善電力運行調節,促進清潔能源持續健康發展提出了統籌年度電力電量平衡,積極促進清潔能源消納;加強日常運行調節,充分運用利益補償機制為清潔能源開拓市場空間;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通過移峰填谷為清潔能源多發滿發創造有利條件三大方面的25條具體措施促進清潔能源發展,減少局部地區的棄風限光等現象,促進清潔能源可持續良性發展。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完善電力應急機制做好電力需求側管理城市綜合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運行[2015]703號)
主要內容:該通知的目的在于引導城市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完善電力應急機制,消納可再生能源發電,推動智能電網的應用和發展,提升用能管理、企業管理乃至社會管理水平。具體做法包括:一是鼓勵、支持發展電能服務業,吸引全國乃至全球的優秀電能服務企業參與試點工作。二是鼓勵用戶按照《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建設技術規范(試行)》要求,實現用電在線監測并接入國家平臺。三是對于已安裝建筑分項計量或能源管理系統(EMS)等具備用電在線監測功能的用戶,鼓勵通過必要的數據接口接入國家平臺。四是引導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用戶加快實現在線監測并接入國家平臺。五是對于接入國家平臺并主動參與需求響應的用戶,原則上不再采取拉閘限電措施。六是大力加強能力建設,通過現場會、經驗交流會等推廣宣傳好的經驗和案例,利用國家平臺的網絡培訓等功能加強宣傳培訓。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貫徹中發[2015]9號文件精神加快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742號)
主要內容:一是擴大輸配電價改革試點范圍,在深圳市、內蒙古西部率先開展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的基礎上,將安徽、湖北、寧夏、云南?。▍^)列入先期輸配電價改革試點范圍,按“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單獨核定輸配電價。鼓勵具備條件的其他地區開展輸配電價改革試點。二是全面開展輸配電價摸底測算工作,全面調查摸清電網輸配電資產、成本和企業效益情況,深入分析輸配電價管理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三是改革對電網企業的監管模式,對電網企業監管由現行核定購電售電兩頭價格、電網企業獲得差價收入的間接監管,改變為以電網資產為基礎對輸配電收入、成本和價格全方位直接監管。電網企業按照政府核定的輸配電價收取過網費,不再以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價差作為主要收入來源。在輸配電價核定過程中,既要滿足電網正常合理的投資需要,保證電網企業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收益水平,又要加強成本約束,對輸配電成本進行嚴格監審,促進企業加強管理,提高效率。四是積極穩妥推進電價市場化,積極穩妥推進發電側和售電側電價市場化,分步實現公益性以外的發售電價格由市場形成。鼓勵電力用戶或售電主體與發電企業通過自愿協商、市場競價等方式自主確定市場交易價格,并按照其接入電網的電壓等級支付輸配電價。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價格形成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962號)
主要內容:一是跨省跨區送電由送電、受電市場主體雙方在自愿平等基礎上,在貫徹落實國家能源戰略的前提下,按照“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原則協商或通過市場化交易方式確定送受電量、價格,并建立相應的價格調整機制;二是國家鼓勵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確定新建跨省跨區送電項目業主和電價;鼓勵送受電雙方建立長期、穩定的電量交易和價格調整機制,并以中長期合同形式予以明確;三是國家已核定的跨省跨區電能交易送電價格,送受電雙方可重新協商并按照協商確定的價格執行,協商結果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四是送受電雙方經協商后確實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建議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協調;五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將組織對跨省跨區送電專項輸電工程進行成本監審,并根據成本監審結果重新核定輸電價格(含線損,下同)。輸電價格調整后,同樣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將調整幅度在送電方、受電方之間按照1:1比例分攤。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
主要內容: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和中央編辦、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國資委、法制辦等部門制定,并經經濟體制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電力專題)審議通過6個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作為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實施工作的具體操作性文件。6個配套文件主要名稱及內容如下:
1《關于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是,政府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有序推進電價改革,理順電價形成機制。核定電網企業準許總收入和各電壓等級輸配電價,明確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補貼,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電網企業將按照政府核定的輸配電價收取過網費,不再以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價差作為主要收入來源。
2《關于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是,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體制架構,構建有效競爭的電力市場結構和體系。引導市場主體開展多方直接交易,建立長期穩定的交易機制,建立輔助服務共享新機制,完善跨省跨區電力交易機制。
3《關于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是,建立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形成公平規范的市場交易平臺。將原來由電網企業承擔的交易業務和其他業務分開,實現交易機構相對獨立。電力交易機構按照政府批準的章程和規則為電力市場交易提供服務。相關政府部門依據職責對電力交易機構實施有效監管。
4《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是,建立優先購電制度保障無議價能力的用戶用電,建立優先發電制度保障清潔能源發電、調節性電源發電優先上網。通過直接交易、電力市場等市場化交易方式,逐步放開其他的發用電計劃。在保證電力供需平衡、保障社會秩序的前提下,實現電力電量平衡從以計劃手段為主平穩過渡到以市場手段為主。
5《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是,向社會資本開放售電業務,多途徑培育售電側市場競爭主體。售電主體設立將不搞審批制,只有準入門檻的限制。售電主體可以自主和發電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以通過電力交易中心集中交易。交易價格可以通過雙方自主協商或通過集中撮合、市場競價的方式確定。
6《關于加強和規范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是,新(擴)建燃煤自備電廠項目要統籌納入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火電建設規劃;對符合規定的自備電廠無歧視開放電網,做好系統接入服務;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應承擔社會責任并足額繳納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補貼。推進自備電廠環保改造,提高能效水平,淘汰落后機組。
七、國家能源局《關于推進新能源微電網示范項目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能綜新能[2015]265號)
主要內容:該意見出臺目的在于推動新能源微電網示范項目建設,探索建立容納高比例波動性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發輸(配)儲用一體化的局域電力系統,探索電力能源服務的新型商業運營模式和新業態,推動更加具有活力的電力市場化創新發展,形成完善的新能源微電網技術體系和管理體制。建設內容主要是依托已有配電網建設,也可結合新建配電網建設;可以是單個新能源微電網,也可以是某一區域內多個新能源微電網構成的微電網群。鼓勵在新能源微電網建設中,按照能源互聯網的理念,采用先進的互聯網及信息技術,實現能源生產和使用的智能化匹配及協同運行,以新業態方式參與電力市場,形成高效清潔的能源利用新載體。
(審核編輯: 智匯小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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