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0日,工信部發布了《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發布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公告將對舊版準入規定進行新的修正。
此次意見征集稿中主要有十點修改內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在于:將原規定第五條第三款中,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所必須的 “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這意味著放寬了對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設計研發機構的要求,也降低了對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數量以及崗位分布的要求。
其中刪除了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刪除第三十一條。
同時,新的準入管理規定強調了了對企業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的要求,從原來的17個條款減少為11個,其中有7個為否決項,申請企業需要滿足全部7條否決項,同時剩余的4條一般項中不符合的不超過2項即為通過,其余情況均不通過。
新征求意見稿明確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于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采取必要措施。
由此來看,雖然準入條件有所放寬,但是對于汽車的生產仍然有著較高的要求。
(審核編輯: 智匯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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