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2018年啟動以來,取得了良好成效。為繼續深化試點,進一步擴大市場規模,探索與完善相關市場機制,華北能源監管局研究制定了《華北電力調峰容量市場運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并于10月15日經2021年第12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該規則是華北能源監管局在第三方參與輔助服務市場之后又一次機制創新,也是國內首個探索以容量為交易品種的新型輔助服務市場。
一、《規則》出臺背景、重要性和必要性
隨著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提出,亟需大力發展新能源,構建新型電力系統,這給電力行業提出了更高要求。華北能源監管局以問題為導向,參考大工業用戶的兩部制電價以及現貨市場中的容量市場機制,研究制定了華北調峰容量市場機制。調峰容量市場是在當前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僅為調峰效果付費的基礎上,探索為調峰能力付費,致力于通過市場機制進一步促進火電靈活性改造,促進新能源消納,緩解華北區域電力供需矛盾。該機制將充分發揮輔助服務市場穩定系統運行安全和提高新能源消納比例的“壓艙石”和“穩定器”作用, 切實加強電力保障供應能力、解決常規能源可持續發展,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消納并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二、《規則》的主要內容
《規則》共九章,三十五條,包括總則、市場成員、報價與出清、市場組織流程、市場執行、費用結算與分攤、市場考核、市場監管、附則,對調峰容量市場申報、市場出清、市場監管信息發布等方面進行了規范。
(一)總則。包括規則制定目的、規則制定依據等四條。明確華北電力調峰容量市場初期,在京津唐電網組織運行,相關費用應由火電(燃煤、燃氣)、風電、光伏(扶貧光伏場站除外)等發電企業共同承擔,待具備條件時,傳導至市場化交易用戶。
(二)市場主體與市場準入。明確華北分中心以及北京、天津、冀北電力調控中心為華北調峰容量市場的運營機構。市場運營初期,電網側、常規電源側、用戶側等儲能項目暫不參與調峰容量市場。
(三)報價與出清。明確市場開展初期,市場運營機構按季度組織市場出清。火電廠(企業)根據交易公告,每季度申報下季度各月調峰容量和分檔調峰價格。華北調峰容量市場調峰容量需求由運營機構根據新能源消納計算結果確定。
(四)費用結算與分攤。華北調峰容量市場調峰容量費用,由新能源企業與未中標華北調峰容量市場的火電機組進行分攤。市場開展初期,暫按當天新能源企業發電量、未中標華北調峰容量市場火電機組發電量的50%為基準計算華北調峰容量市場的分攤費用。
(五)市場考核。要求火電廠(企業)應按照自身實際調峰能力進行華北調峰容量市場申報。華北調峰容量市場出清完成后,市場運營機構不定期對火電機組調峰能力進行抽查,并通過市場信息公示平臺對抽查結果進行公示。
(六)附則。明確相關規則由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文件原文如下:
華北能源監管局關于印發《華北電力調峰容量市場運營規則(暫行)》的通知
華北監能市場〔2021〕176號
國家電網公司華北分部,國網北京市、天津市電力公司,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京津唐電網主要發電企業,有關市場主體: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碳達峰、碳中和戰略部署,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同意開展華北、華東電力輔助服務市場試點工作的復函》(國能函監管〔2018〕104號)文件精神,加快推進華北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促進華北電力行業清潔低碳轉型,我局組織擬定了《華北電力調峰容量市場運營規則(暫行)》(以下簡稱《規則》)。經華北能源監管局2021年第12次局長辦公會審議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為保證華北電力調峰容量市場平穩有序運行,現就市場試運行期間相關事項要求如下:
一、市場開展初期,在京津唐電網組織試運行,試運行周期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請各相關市場主體按照《規則》相關要求開展各項工作,嚴格執行市場出清結果,杜絕不當市場干預行為。
二、市場運營機構應不斷完善華北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加強市場運行期間的信息批露工作。
三、試運行期間市場出現重大問題時可暫停市場結算,并組織市場相關方對《規則》和市場平臺作進一步完善。
四、華北電力調控分中心應會同各省(區、市)調度機構加強電網調峰供需形勢分析,合理測算市場調峰容量需求,安排電網運行方式。
五、各有關發電企業應積極參與華北電力調峰容量市場,不斷加強內部管理,優化報價策略,提升市場競爭能力,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市場良好運作。
《規則》執行中如遇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局。
《華北電力調峰容量市場運營規則(暫行)》.doc
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
2021年10月15日
(審核編輯: 智匯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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