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進一步強化危險廢物安全處置、工業企業污水規范排放執法監管,有效震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宜昌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嚴厲查處了一批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現將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2021年9月27日,宜昌市生態環境局夷陵區分局執法人員根據信訪舉報對轄區某公司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非法焚燒和擅自傾倒廢樹脂粉及廢電路板。經立案調查,認定該公司存在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鑒于該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超過3噸以上,涉嫌環境污染犯罪。2021年12月17日,夷陵區分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夷陵區公安局于2022年1月23日立案調查,目前該案件正在調查處理中。
案例二
2021年10月26日,宜昌市生態環境局宜都市分局執法人員根據信訪舉報線索對宜都某公司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在生產過程中,將含廢礦物油殘渣、殘液等污染物質的廢水通過移動水泵和軟管抽排至初級沉淀池旁雨水溝排放。經立案調查,認定該公司存在以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含有毒物質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2021年11月11日,宜都市分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之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宜都市公安局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調查,目前該案件正在調查處理中。
案例三
2021年9月30日,宜昌市流域水生態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宜昌某公司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外排廢水污染物濃度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一級標準。經立案調查,認定該公司存在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2021年11月30日,宜昌市生態環境局(宜昌市河流水生態保護綜合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27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目前,該公司已改正違法行為并分期繳納了部分罰款。
案例四
2021年12月27日,宜昌市生態環境局興山縣分局執法人員通過現場檢查發現,興山縣某建材公司將廠區內泥水罐末端連接軟管,生產廢水越過帶式壓濾機及沉淀循環池,由泥水罐直接排入河流。經立案調查,認定該公司存在以私設暗管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興山縣分局依法對該公司砂石料加工生產線配電設施實施查封。
2022年3月8日,興山縣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2022年3月21日,興山縣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依法將該案移送興山縣公安局,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行政拘留。目前該公司已改正違法行為并繳納罰款。
(審核編輯: Model)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