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聽一位朋友說,他們的公司在北京,為了實現碳中和,他們買了I-REC來抵消用電部分的碳排放,但是當地政府不認這個,說要想抵消用電部分碳排放,得買國內的綠電才認。
我一聽樂了,政府又沒有強制要求碳中和,當然也不會有相應的碳中和指導文件,這企業碳中和都是自愿行為,想怎么做就怎么做,還管你認不認?后來又聽說該企業是為了報政府什么項目,相應的評判標準有缺失,所以還真是政府說你是你就是,說你不是你就不是。
雖然這只是I-REC與國內綠電/證之間的一次小小的博弈,但在我看來,這側面反映了一個巨大的問題,這個問題可能導致全球整個自愿減排市場的崩塌。
我們平常所說的自愿減排市場,就是控排企業之外的企業,為社會責任或利益相關方要求而購買綠證或碳信用產生的市場。這個市場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與政府打交道的。申請GS、VCS或者I-REC等自愿市場的環境權益的整個流程都不會經過政府。自然這些企業通過購買這些環境權益實現減排甚至碳中和也不需要得到政府的認可。
長期以來自愿市場就像是一個自發組織的一個互認體系,在這個體系下,企業的減排行為不需要政府的認可,只需要自己或者利益相關方認可就行。這與政府主導的強制碳市場基本上屬于井水不犯河水。一個控排企業也可以通過購買自愿減排量宣稱實現碳中和,但這不代表他在強制碳市場下可以不履約。
但在巴黎協定之下,這井水與河水也開始變得混淆不清了。
自愿減排市場之所以能夠成立,其實是有個隱形的前提條件的,那就是環境權益的銷售方所在地不受碳約束。舉個例子,在美國的某公司購買了100噸中國某水電項目的VCS減排量。理論上是發生了這100噸的碳信用轉移的,中國的碳排放應該比實際算出來的碳排放高100噸。
但因為一來VCS申請和交易流程本來就不過政府,中國也就沒有自愿減排的交易數據;二來也沒有誰要求說什么轉出去的碳信用需要扣掉,所以中國在算碳排放的時候也根本不用考慮這些。這樣美國企業買了中國的碳減排實現了碳中和,而中國也不用為此增加負擔。雖然這看起來算是重復計算,但如果把他們看做互不影響的兩套計算和評價體系,這樣說也勉強說得過去。
但巴黎協定簽訂后,這兩套體系貌似就不能完全獨立了。因為在巴黎協定下,全球所有國家都受到了碳約束,并且也明確了國際間的碳減排交易要避免重復計算,也就是碳信用轉出方在轉出碳信用后要相應增加等量的減排目標,并且明確了這種可用于國家履約的碳信用只認可一種指標,那就是國際可轉讓減排成果(ITMO)。
還是前面的例子,假如在巴黎協定下各國都開始正式進入了減排目標(NDC)的執行期,大家都在為實現自己的減排目標而努力減排。然后美國某公司買了100噸中國某水電項目的VCS減排量并聲稱實現了碳中和。然后:
美國的NDC沒變
中國的NDC沒變
美國公司花了大價錢,買了個寂寞。
以前我們可能會說,我們自愿減排自己玩,不看政府那一套。但巴黎協定后,展示各個國家真正減排成果的NDC就在那擺著,你再說你為應對氣候變化做了大貢獻那不睜眼說瞎話嘛。所以,在巴黎協定各國NDC開始正式進入執行期后,自愿減排項目存在的必要性將面臨巨大挑戰。
那么我們現在就不搞自愿減排項目了嗎?也不是。首先各國的NDC正式進入考核階段都是2030年后的事情了,在這之前該怎么玩還怎么玩。其次關于那個可以被NDC認可的ITMO,雖然目前的說法是要在SDM(CDM升級版)機制下的項目才能申請,但并沒有說其它機制下的減排項目不能申請。說不定以后VCS項目也可以簽發ITMO呢?
不過到那個時候的VCS,也不能叫自愿減排了,那句話怎么說來著?
綠林好漢從此招安當上了正規軍。
(審核編輯: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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